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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瓦斯排放浓度的相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3-10-29

    《规程》第146条规定,假如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制定排除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控制风骚,使排出的风骚在同全风压风骚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回风系统内还必须停电撤人。只有经过瓦斯检查,证实恢复透风的巷道风骚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透风机供风的巷道中一切电气设备的供电。而《执行说明》第42条规定,必须使独头巷道排出的风骚在全风压风骚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对于全风压混合处瓦斯浓度的规定,《规程》与《执行说明》规定不一,现场执行的标准也不一样。应当说明,排出风骚中瓦斯浓度越低越安全,但相应的排放时间较长,对于一些瓦斯涌出量较大的掘进工作面,正常生产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就接近1%,排放过程中独头巷道本身尚有大量瓦斯涌出,若将全风压混合处瓦斯浓度按不超过1%来执行,所需要的排放时间过长,对井下其它地方生产的影响更大,有些矿井基本上到了无法执行的地步,于是出现一些抵触情绪,干脆不按规定执行,快速排放,浓度也就无数值上的控制,处理不妥就可能酿成事故。笔者以为,将全风压混合处瓦斯浓度严格控制在1.5%以下,比较现实,办法是在混合处设瓦斯探头,进行报警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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